2025年王竹梅二建矿业视频课件(大V精讲班讲义)
【课程简介】
该视频王竹梅老师主要讲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,特别是邀约与承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。王竹梅老师强调了邀约与承诺以及合同的成立是备考的重点,并解释了邀约、承诺和邀约邀请之间的区别。此外,王竹梅老师还讲述了合同成立的相关内容,包括承诺的重要性、合同的订立阶段和生效阶段、合同的撤销时间限制和后果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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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部分考点展示】
合同种类与违约责任
1.合同种类包括有效合同、无效合同、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。
2.违约责任涉及定金和违约责任的整合,重点在于无效合同和违约责任的种类。
3.合同的履行中引入了抗辩权的概念,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。
建设工程合同特殊规定
1.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包括勘察合同、设计合同、施工合同等。
2.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,与建设工程合同并列,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。
邀约与承诺的法律含义
1.邀约是一种主动行为,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,如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。
2.承诺是对邀约的接受,如商家同意卖出货物的行为。
3.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邀约和承诺,但不一定会有邀约邀请。
邀约的构成与生效
1.邀约的内容需具体明确,表明受邀约人一旦承诺,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
2.邀约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沟通方式有所不同,如对话方式立即生效,非对话方式则以收到时间为准。
邀约的撤回与撤销
1.在邀约到达受邀约人之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,可以撤回邀约。
2.如果邀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确表示邀约不可撤销,则邀约不能撤销。
承诺的法律效力
1.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,也可通过行为作出,如直接付款或开始工作即视为承诺。
2.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内容一致,否则视为新要约。
合同成立的条件
1.正常情况下,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
2.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,则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
3.一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对方接受时,即使未完成书面形式的手续,合同也视为成立。
合同订立形式与缔约过失责任
1.合同订立形式包括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,其中书面形式不仅限于纸质,还包括电了数据交换等方式。
2.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,因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,从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。
3.邀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,邀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。
合同的效力规定
1.合同根据效力不同分为有效合同、无效合同、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。
2.有效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: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。
3.无效合同是由于违法而产生的无效,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。
4.可撤销合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,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其变为无效的合同。
5.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一方不具备签合同的能力时所订立的合同。